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经开区环保分局、局有关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序开展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宜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宜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80号)要求,确保我市按规定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顺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数据法定。排污许可制度要融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形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排污税、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现环保数据法定。
(二)一企一证。按照排污单位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企事业组织,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单独设置水、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将可检测排污因子全部纳入一证之中。
(三)明晰权责。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是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对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与承担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法律义务。
(四)公正公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权限开展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工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公布相关管理信息,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公告、监管等工作流程予以公开,确保核发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
三、核发范围及实施时限
纳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实施时限和其他通知要求,分行业分阶段完成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及更换工作。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排污单位,可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核发机关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余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
五、申请时限
具体见我局印发的文件通知及网站公告。
六、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也需按照环保部要求重新申请,待取得环保部统一制式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排污许可证同时废止。申请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对公开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应,解答完毕无反对意见后网上提交申请,并同步向我局提交纸质材料。
(二)环保部门审核
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申报后,市环保局将根据收到的申请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各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审核。(具体核发工作流程见附件)
(三)发放证书
市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领取。
七、责任分工
(一)环评科负责排污许可证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分配管理本级和县级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用户帐号、权限、密码,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类,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大气环境保护科负责企业基本情况、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业务审查工作。
(三)水环境保护科负责企业基本情况、水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业务审查工作,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四)监测科负责审查企业基本情况、自行监测内容审查工作。
(五)土壤环境保护科负责审查企业基本情况、固废及重金属内容审查工作。
(六)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排污许可相关办公专网连通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排污许可证宣传报道。
(七)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企业基本情况、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内容审核,提供对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求。负责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依法查处无证或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八)秘书科负责排污许可证印发保障。
(九)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简化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企业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事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领导小组,徐结强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环评科(行政服务科)、秘书科、大气科、水科、土壤科、监测科、市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评科,负责排污许可制综合协调工作。
(二) 加强宣传指导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域内相关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宣传引导,指导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报信息。
(三) 定期报送信息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将辖区内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进展情况按市局要求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其他要求
(一)落实按证排污责任
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时间期限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
企业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业应如实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
(三)强化环境监管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制定监管计划,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一是对无证排污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二是要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三是要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
附件:365bet足球直播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
365bet足球直播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
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环水体[ 2016]1 8 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和我局实际,制定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如下:
一、材料受理。由局环评科负责,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同步报送纸质材料到市行政中心环保窗口,环评科在收到网上申请及纸质材料后2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2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接收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处理措施为非可行性技术的自证材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分发。环评科受理后,根据项目类型,交由局水环境保护科、大气环境保护科、土壤环境保护科、监测科、环境监察支队等科室归口经办,进行分项审核。
三、业务审核。各业务科室在接到签发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对企业基本信息、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污染排放信息进行分项审核。各分项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审核完毕,并提交审核意见及后续修改完善,修改完善时间不记时限内。各科室结合审核情况,可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核查或组织听证、检测、检验、专家评审等事宜。
四、办结发证。各科室提供分项审批意见后,局环评科负责于2个工作日内,汇总经办项目的各分项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分管领导审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上进行公告。企业前往市行政中心环保窗口领取证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上进行公告。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经开区环保分局、局有关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序开展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宜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宜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80号)要求,确保我市按规定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顺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数据法定。排污许可制度要融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形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排污税、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现环保数据法定。
(二)一企一证。按照排污单位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企事业组织,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单独设置水、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将可检测排污因子全部纳入一证之中。
(三)明晰权责。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是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对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与承担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法律义务。
(四)公正公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权限开展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工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公布相关管理信息,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公告、监管等工作流程予以公开,确保核发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
三、核发范围及实施时限
纳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实施时限和其他通知要求,分行业分阶段完成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及更换工作。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排污单位,可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核发机关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余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
五、申请时限
具体见我局印发的文件通知及网站公告。
六、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也需按照环保部要求重新申请,待取得环保部统一制式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排污许可证同时废止。申请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对公开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应,解答完毕无反对意见后网上提交申请,并同步向我局提交纸质材料。
(二)环保部门审核
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申报后,市环保局将根据收到的申请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各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审核。(具体核发工作流程见附件)
(三)发放证书
市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领取。
七、责任分工
(一)环评科负责排污许可证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分配管理本级和县级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用户帐号、权限、密码,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类,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大气环境保护科负责企业基本情况、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业务审查工作。
(三)水环境保护科负责企业基本情况、水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业务审查工作,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四)监测科负责审查企业基本情况、自行监测内容审查工作。
(五)土壤环境保护科负责审查企业基本情况、固废及重金属内容审查工作。
(六)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排污许可相关办公专网连通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排污许可证宣传报道。
(七)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企业基本情况、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内容审核,提供对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求。负责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依法查处无证或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八)秘书科负责排污许可证印发保障。
(九)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简化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企业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事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领导小组,徐结强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环评科(行政服务科)、秘书科、大气科、水科、土壤科、监测科、市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评科,负责排污许可制综合协调工作。
(二) 加强宣传指导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域内相关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宣传引导,指导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报信息。
(三) 定期报送信息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将辖区内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进展情况按市局要求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其他要求
(一)落实按证排污责任
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时间期限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
企业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业应如实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
(三)强化环境监管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制定监管计划,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一是对无证排污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二是要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三是要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
附件:365bet足球直播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