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水污染防治要求。 为明确责任、便于管理,你单位应单独设置排污口,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方案。项目废水主要是车辆表面冲洗废水、维修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石油类及SS等。 车辆表面冲洗废水、维修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新建隔油沉淀池处理后,须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相关标准;生活污水依托宜春茂盛饲料原有隔油池+化粪池处理。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前,厂区总排口废水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后,厂区总排口废水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再经园区管网进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渥江,最终汇入袁河。 (二)废气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废气主要是打磨工序粉尘、焊接烟气、烤漆房废气及食堂油烟,主要污染物为有VOCs、颗粒物等。 烤漆房废气由抽排系统收集经漆雾过滤棉+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须达到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排放限值后,至15m高排气筒排放。 打磨工序粉尘及焊接烟气为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应采取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设备,加强项目无组织废气的防治。同时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要求操作人员按规范操作,应采取全局通风、局部通风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必须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规定安装排油烟净化器、风机、排气筒等处理设施,油烟经处理达标后至屋顶专用烟道排放。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噪声主要是螺杆空压机、气鼓、电鼓、小风炮、真空泵、角磨机、手电钻及抛光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你单位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平面布置,对高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减振,厂界周边设置绿化防护林等措施,控制设备机械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 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体废物包括废旧零件、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废包装桶、隔油沉淀池沉渣、废过滤网、废活性炭及生活垃圾。 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废包装桶、隔油沉淀池沉渣、废过滤网、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应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含油抹布及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豁免名单,收集后连同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旧零件外售综合利用。 固废在送出厂外处理处置前,应在厂内分类收集、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场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应放置于专门的危废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要求。 (六)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按要求设置采样口。 (七)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确定生产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范围。该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符合卫生防护距离内相关规定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八)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按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COD≤0.04t/a,NH3-N≤0.006t/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