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警示力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范围内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机构实施环境保护红黄牌警示的管理。
第三条 环保红黄牌警示制度由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谁查处、谁公布、谁执行、谁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同时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经营机构,适用环保“黄牌”警示:
(一)在年度内连续两次以上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的,超过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含50%);
(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二十万以上的。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包括在线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同时被处罚的;
(七)非法排放、处置、倾倒或者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
(八)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产、限产,执行不到位的;
(九)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不到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并被依法处罚的;
(十)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
(十一)被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被本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适用环保“红牌”警示:
(一) 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
(二) 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
(三)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数据造假、第三方运营机构参与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的;
(四)被环保部、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
(五)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产、限产,拒不执行的;
(六)发生较大和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
(七)已受到环保“黄牌”警示,经整治后一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
(九)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六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务网站设立红黄牌警示网页专栏。
第七条 被“红黄牌”警示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该列为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察、监测频次。
第八条 被“红牌”警示的生产经营者在警示期间暂停(新、扩、改)项目审批(环保治理设施除外)。
第九条 被“红牌”警示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条 “红黄牌”警示决定权与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权一致。
第十一条 对“红黄牌”警示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环保信用评级等级下降一级。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的文书依法作出后,制作完成《XX环境保护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通知书》,依法送达并同时在本级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红黄牌”警示信息公示期为1年
第十四条 排污者在被环保“红、黄牌”警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
第十五条 整改完成后,排污者要求撤销环保“红、黄牌”警示的,应当向作出环保“红、黄牌”警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撤销环保“红、黄牌”警示的申请以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环保部门根据核查情况,由作出“红黄牌”警示决定的部门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其环保“红、黄牌”警示,制作完成《XXXX环境保护局撤销(不予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通知书》,依法送达。符合撤销“红黄牌”警示的,应同时撤销其网上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上季度 “黄牌”、“红牌”制度实施情况、环保“红、黄牌”企业名单以及撤销环保“红、黄牌”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重点水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列入两高司法解释的12种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重点大气污染物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日
XXX环境保护局
环保“红牌(黄牌)”警示通知书
XXXX:
我局于X年X月X日对你单位做出《XXXX处罚决定书》(文号)(或其他符合红黄牌行为),现依据《XX环境保护局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第XX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环保 “红牌(黄牌)”警示,警示时间为XX至XX,并将警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应在警示期间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你单位应当依据《XX环境保护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XXX环境保护局
撤销(不予撤销)环保“红牌(黄牌)”
警示通知书
XXXX:
根据你单位X年X月X日提出的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的申请,经我局核查,决定撤销(或不予撤销)针对你单位作出的X年X月X日的环保“红牌(黄牌)”警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