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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自然保护区晋升和调整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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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晋升和调整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遵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申报和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67号)、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129日)和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30号)等文件要求,就江西省自然保护区晋升和调整程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晋升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论证程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申报晋升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或拟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认真科学考察和规划,向省政府报送《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调整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等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环保厅,省政府将申报晋升的文件和有关材料批转省环保厅提出论证建议。如拟建或拟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设区市,需经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
       
(一)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论证程序
       
省环保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申报文件和有关材料后,由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材料初审通过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召开协调会形成协调意见;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均同意申报且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提交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由省环保厅将论证结果上报省政府。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调整的论证程序
       
省环保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申报文件和有关材料后,由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组织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专家组意见,材料初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通过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察专家组长和保护区管理局召开协调会形成协调意见;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均同意调整且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提交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由省环保厅将论证结果上报省政府。

        二、晋升和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评审程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申报建立和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和拟调整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认真科学考察和规划,向省政府报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或《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调整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等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环保厅,省政府将申报晋升的文件和有关材料批转省环保厅提出审批建议。如拟建或拟调整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跨设区市,需经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
       
(一)申报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程序
       
省环保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申报文件和有关材料后,由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组织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预审,材料初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预审通过后,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均同意申报且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提交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晋升省级的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同意,由省环保厅将审批建议上报省政府。
       
拟建申报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材料包括: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文件5份;视频材料光盘3份(主要反映保护区的自然特征,具体要求见附件3);《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总体规划》和《综合科考报告》各30份;专家论证有关材料及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图、地形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调整的评审程序
       
省环保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申报文件和有关材料后,由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组织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材料初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通过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察专家组长和保护区管理局召开协调会形成协调意见;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均同意申报且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提交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拟调整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同意,由省环保厅将审批建议上报省政府。
       
申报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材料包括: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文件5份;视频材料光盘3份(主要反映保护区拟调整范围的自然特征,具体要求参照附件3);《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调整申报书》、《总体规划》和《调整科考报告》各30份。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晋升或调整的复评
       
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进行晋升或调整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环保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抄报省政府。申报单位自接到通知起半年内,可向省环保厅提出复评申请。省环保厅自接到复评申请后,应在一年内组织复评,复评程序与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相同。
经复评未获通过的,除确有特别重要的保护和科研价值外,一般不得再次申报或申请复评。
       
四、批准建立或调整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提出调整的申请。

        附件: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评审指标与赋分
1.1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保护管理基础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又分为11—12项具体指标。
1.2 
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
1.3 
根据所评审的自然保护区所属类型,评审标准采用三套评审指标:
自然生态系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野生生物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自然遗迹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自然生态系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2.1 
自然属性(60分)
2.1.1 
典型性(15分)
a
、属全省自然生态系统的最好代表(15分)
b
、属所在设区市自然生态系统最好代表(12分)
c
、代表性一般(3分)
2.1.2 
脆弱性(15分)
a
、地理分布较狭窄、破坏后难恢复(15分)
b
、地理分布比较狭窄,破坏后较难恢复(10分)
c
、地理分布较普遍,破坏后容易恢复(5分)
2.1.3 
多样性(10分)
a
、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较复杂,类型较丰富;物种相对丰度较高,区内物种占全省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物种总数的比例达25以上(10分)
b
、生态系统的组成与结构简单,类型少;物种相对丰度一般,区内物种占全省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物种总数的比例达10—25%(5分)
c
、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非常简单,类型单一;物种相对丰度较低,区内物种占全省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物种总数的比例<10%(2分)
2.1.4 
稀有性(10分)
a
、属省内珍稀或濒危类型(10分)
b
、在省内分布较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5分)   
c
、在省内分布比较普遍(2分)
2.1.5 
自然性(10分)
a
、保护区区域连续性、完整性好,核心区内无居民(10分)
b
、保护区区域一定程度破碎化,但有连接通道,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5分)
c
、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干扰,保护区区域明显破碎化,没有连接通道,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3分)
d
、人为干扰非常明显,且核心区受到人为破坏(0分)
2.2 
可保护属性(20分)
2.2.1 
面积适宜性(8分)
a
、面积足以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8分)
b
、面积基本满足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5分)
c
、面积尚可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2分)
d
、面积不能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0分)
2.2.2 
科学价值(8分)
a
、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8分)
b
、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4分)
c
、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没有研究价值(0分)
2.2.3 
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4分)
a
、在资源利用、改善环境、旅游、科研、教育等多方面具较大意义(4分)
b
、在资源利用、改善环境、旅游、科研、教育在等多方面具一般意义(2分)
2.3 
保护管理基础(20分)
2.3.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4分)
a
、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适宜的人员配备,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4分)
b
、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3分)
c
、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现有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l分)
d
、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2.3.2 
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
a
、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属以国有为主(4分)
b
、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
、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2.3.3 
基础工作(8分)
a
、完成多学科科学考察或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8分)
b
、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4分)
2.3.4 
管理条件(4分)
a
、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房等设施(4分)
b
、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但尚不能满足一般管理工作的需求(2分)
c
、不具有或基本上不具有基础设施,无法进行正常的管理工作(0分)
野生生物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3.1 
自然属性(60分)
3.1.1 
物种珍稀濒危性(25分)
a
、主要保护物种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物种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25分)
b
、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15分)
c
、主要保护物种为省内重点保护物种或地方特有物种(5分)
d
、主要保护物种为省内非重点保护物种或普遍常见物种(0分)
3.1.2 
物种代表性(10分)
a
、生物地理学和生物系统学上具有全国性代表意义(10分)
b
、生物地理学和生物系统学上具有全省性代表意义(6分)
c
、生物地理学和生物系统学上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3分)
d
、生物地理学和生物系统学上不具有代表意义(0分)
3.1.3 
种群结构(5分)
a
、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具有合理的种群结构,能保证物种的正常繁衍(5分)
b
、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数量较少,但具备繁衍的能力(3分)
c
、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数量较少,不具备繁衍的能力(0分)
3.1.4 
生境重要性(10分)
a
、国内、省内唯一或极重要生境(10分)
b
、省内重要生境(6分)
c
、普通生境(0分)
3.1.5 
生境自然性(10分)
a
、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较少(10分)
b
、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6分)
c
、受到明显人为干扰,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3分)
d
、受到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0分)
3.2 
可保护属性(20分)
3.2.1 
面积适宜性(8分)
a
、面积足以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8分)
b
、面积基本能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5分)
c
、面积尚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2分)
d
、面积不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0分)
3.2.2 
科学价值(8分)
a
、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8分)
b
、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4分)
c
、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没有研究价值(0分)
3.2.3 
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
a
、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4分)
b
、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2分)
3.3 
保护管理基础(20分)
3.3.1 
保护管理基础(4分)
a
、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适宜的人员配备,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4分)
b
、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3分)
c
、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现有管理人员数量不能够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1分)   
d
、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3.3.2 
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
a
、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属以国有为主(4分)
b
、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
、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3.3.3 
基础工作(8分)
a
、完成多学科科学考察或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8分)
b
、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4分)
3.3.4 
管理条件(4分)
a
、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房等设施(4分)
b
、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但尚不能满足一般管理工作的需求(2分)
c
、不具有或基本上不具有基础设施,无法进行正常的管理工作(0分)
自然遗迹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4.1 
自然属性(60分)
4.1.1 
典型性(15分)
a
、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国内少见并具有很强的对比意义(15分)
b
、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全国具有典型意义和对比性
10分)
c
、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全省具有典型意义(5分)
d
、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全省比较普遍(0分)
4.1.2 
稀有性(15分)
a
、属国内少见并具有特殊性的遗迹(15分)
b
、属省内少见的遗迹(10分)
c
、省内常见但具特殊性的遗迹(5分)
d
、在省内外均不是特殊的遗迹(0分)
4.1.3
自然性(15分)
a
、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破坏极少,保护区内无居民(15分)
b
、虽有少量人为破坏,但影响程度很低或稍加人工改造可恢复原有面貌,保护区内居民较少(10分)
c
、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破坏,但经过人工改造仍能基本恢复到原自然状态(5分)
d
、人为破坏非常明显,极难恢复(0分)
4.1.4 
系统性和完整性(15分)
a
、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现现象保存系统而完整,内容与结构丰富多样(15分)
b
、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现现象保存比较系统而完整,内容与结构较丰富多样(10分)
c
、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现现象保存不够系统或完整,但基本能反映该景观的主要特征(5分)
d
、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现现象保存较少,内容与结构单一,不能反映该景观的基本特征(0分)
4.2 
可保护属性(20分)
4.2.1 
科学价值(8分)
a
、在自然学、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
8分)
b
、在自然学、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
4分)
c
、在自然学、地学、矿物学等方面没有研究价值(0分)
4.2.2
面积适宜性(8分)
a
、面积足以有效维持的遗迹结构和功能(8分)
b
、面积基本满足有效维持遗迹的结构和功能(6分)
c
、面积尚可维持遗迹的结构和功能(2分)
d
、面积不能维持遗迹的结构和功能(0分)
4.2.2 
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
a
、遗迹在生态功能、利用、旅游、教育和精神文化等多方面具有很强意义(4分)
b
、遗迹在生态功能、利用、旅游、教育和精神文化等多方面具有较强意义(3分)
c
、遗迹在生态功能、利用、旅游、教育和精神文化等多方面比较有意义(2分)
d
、遗迹在生态功能、利用、旅游、教育和精神文化等多方面没有明显意义(0分)
4.3 
保护管理基础(20分)
4.3.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4分)
a
、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适宜的人员配备,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4分)
b
、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2分)
c
、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现有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l分)
d
、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4.3.2 
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
a
、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属以国有为主(4分)
b
、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
、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4.3.3 
基础工作(8分)
a
、完成多学科科学考察或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8分)
b
、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4分)
4.3.4 
管理条件(4分)
a
、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房等设施(4分)
b
、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但尚不能满足一般管理工作的需求(2分)
c
、不具有或基本上不具有基础设施,无法进行正常的管理工作(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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