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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面贯彻落实《核安全法》
信息来源: 365bet足球直播   更新时间: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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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4·15国家安全教育日” 开展的第三年,是《核安全法》的实施年,我们一起来了解什么是国家安全,扒一扒《核安全法》中的安全知识。 

  1.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3.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那关于《核安全法》,我们需要知道什么呢? 

  1. 《核安全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核安全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3.我国核安全观是什么?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4.核安全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5.谁来担负核安全责任?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6.哪个部门对核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7. 核设施选址安全方面有什么要求?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8.核设施设计安全方面有什么要求? 

  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核安全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确保核设施运行可靠、稳定和便于操作,满足核安全要求。 

  9.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辐射环境和流出物监测有什么要求?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10. 核设施退役有什么要求? 

  核设施退役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处理、处置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 

  核设施退役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浓度组织监测。 

  11.为了保证核安全,国家有什么样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建立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 

  12.公民对核安全有没有监督权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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