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1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
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要求,结合2016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省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目标,即保持在71.4微克/立方米以内;城区环境空气中其他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年优良率达80%以上。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全市和各县(市、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空气质量综合管理。
1.统筹谋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印发《宜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明确2016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市环保局负责)
2.推动加强空气自动监测能力。推动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确保各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2016年10月完成建设,11月与省环保厅联网试运行,2017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县级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1.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全市列入环保部《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大以上行业工业烟粉尘治理力度,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2.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严格执行《大气十条》要求,淘汰75%的市中心城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市环保局负责)
4.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气排放。开展餐饮油烟气高效治理技术试点和推广,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各地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分批分片实施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城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推进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强化VOCs源头预防。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6.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强化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加强城区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建立工地扬尘控制责任体系,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施工工地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市城建局负责)
(2)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城市道路清洗作业水平,使用吸尘式机械清扫车辆进行道路机扫作业,积极推进主次干道的机械清扫,减少人工清扫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到2016年底,市中心城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60%以上,各县(市、区)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40%以上。(市城管局负责)
(3)有效控制矿山扬尘。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企业,对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采矿、采石场进行严厉打击。加工后的废弃物要堆放有序,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对已关闭废弃矿山开展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所有矿山企业,在采矿作业时,要增设抑尘网、喷淋等手段减少扬尘污染。(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7.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
(1)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加强油品市场监督检查,加大抽测频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油品行为,并对相关企业进行曝光。(市服务业发展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2)强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督促各县(市)于2016年底前在城区主要干道启动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3)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辆。加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作力度,切实完成2016年12750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
8.推进秸秆综合治理。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禁止直接焚烧。探索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制度,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继续组织秸秆禁烧执法检查。(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严格执行省制定的钢铁、水泥、焦炭、铜业、造纸、制革、印染、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方案),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2.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
按《江西省2016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
(五)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完成节能降耗指标。通过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逐步替代燃煤。(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市发改委牵头,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扩大城市禁燃区范围。各县(市)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超排偷排行为;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姑息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七)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雾霾天气预警信息。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2016年底前要全部建设完成,并与省环保厅联网。(市环保厅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基本实现市和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市级实施计划,制订本地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监督考核。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5号)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推进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或政策支持。
(四)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重点企业以及生活污染源的监管执法。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多管齐下予以制约。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