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件:5个工作日,不含网上公示时间)
【设定依据】
1、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3、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一、申报材料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4、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5、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 有关人民政府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
7、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8、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9、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0、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
11、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行政服务科)提出申请,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
2、 窗口(行政服务科)通知污防科到窗口审批材料并提交意见。(1天)
3、 由窗口(行政服务科)组织专家、污防科配合完成现场勘查,提出预审意见,并在宜春环保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 窗口(行政服务科)提交分管领导审批。(4天)
5、 窗口(行政服务科)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电话
0795-3218931
五、投诉举报
若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审批人员不按上述办理流程办理,要求申请人到单位业务科室办理的,请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795-3216735/32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