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分类 | 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法律依据 |
37 | 市容环境 | 反映市容“脏乱差”。 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 | 向当地市政部门反映。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二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
38 | 对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处理、利用提出建议。 |
39 | 对生活污水处理、回用提出建议。 | 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提出。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
40 | 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 | 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 |
41 | 城乡规划 | 反映生活垃圾、粪便收集、中转、处理设施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当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反映。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42 | 反映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七条。 |
43 | 城乡规划 | 反映火车站、铁路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铁路主管部门反映。 | 《铁路法》第三、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
44 | 反映轻轨、地铁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发展改革部门反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
45 | 反映机场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反映。 | 《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四条。 |
46 | 反映公路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交通主管部门反映。 | 《公路法?第十四条 |
47 | 反映输电线路、变电站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电力主管部门反映。 | 《电力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48 | 反映医疗机构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卫生主管部门反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
49 | 反映火葬场、公墓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民政部门反映。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 |
50 | 反映移动通信机站选址规划不合理。 | 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信委)反映。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信息产业部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51 | 城市综合管理 | 反映社会生活、交通、临时建筑施工噪声。如广场舞音乐、夜市、家庭装修、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 | 向当地公安机关、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反映。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六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九十一条。 |
52 | 反映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 | 向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53 | 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 | 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反映。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九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二十八、四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九十九条。 |
54 | 农产品安全 |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 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反映。 | 《农业法》第六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四十条,《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
55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举报乱砍滥伐、破坏森林、湿地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植物、湿地等建议。 | 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六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56 | 举报捕杀野生动物,提出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 | 向当地林业、渔业部门反映。 |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 |
57 | 河道湖库管理 | 举报从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库倾倒土石方,影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 向当地水利部门反映。 | 《水法》第六十六、六十九、七十二条,《防洪法》第五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
58 | 举报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 向当地农业(渔业)部门反映。 | 《渔业法》第四十条、四十七条,《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三十五条。 |
59 | 矿山秩序 | 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 | 向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反映。 | 《矿产资源法》四十五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四十三条。 |
60 | 反映采矿、采石过程中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 |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十七条。 |
61 | 反映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 | 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 《森林法》第十八、四十四条。 |
62 | 财产损失鉴定 | 种植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减产、死亡,要求赔偿的。 | 提示其立即向当地林业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 | 《森林法》第十八、四十四条,《农业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 |
63 | 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农作物、养殖物(含水产品)减产、死亡,要求赔偿的。 | 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业(渔业、牧业)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 | 《农业法》第六十六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动物防疫法》第六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二十二条,《渔业法》第六条,《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五条。 |
64 | 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财产损失,且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的。 | 由当地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十五条。 |
65 | 产业政策 | 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 | 向工信、发改部门反映。 | 《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
66 | 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发展新能源 | 向节能、能源、住建、国土、农业等主管部门反映。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四十五、五十四条,《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九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五条。 |
67 | 产业政策 |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 向发改、商务、财政等部门反映。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十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 |
68 | 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 向发改、工信部门反映。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 |
69 | 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 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 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 | 《专利法》第三、二十条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五、二十二条等。 |
70 | 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
71 | 畜禽养殖污染 | 反映小规模畜禽养殖的污染,要求关闭或搬迁养殖场。 | 向当地政府、农业部门提出。 |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四十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