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具备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条件。 |
政策依据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受理对象 | 本省需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 |
办理程序 | 1、废物产生单位持本单位向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废物产生单位填写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跨设区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设区市环保部门许可,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4、危险废物的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废物产生单位转移的废物如有新增或更改,须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并得到认可。 |
申报材料 | 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地点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5点,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或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经办科室 | 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
联系电话 | 0795-39983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