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排污申报办理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护法》、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
办理条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
申报材料:1、排污者基本情况;2、用水、废水排放状况;3、能源消耗及废气排放状况;4、噪声源状况;5、固体废弃物产生、处理与排放状况;6、污染治理和三废治理情况;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8、生产工艺。
办理程序:
1、排污申报要求:排污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月1日—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2、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在正式投产后1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3、排污变更申报: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排污申报审核: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每年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5、排污申报核定: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的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办理时限:监察机构自接到报表7个工作日,审核排污者报表内容并到排污单位现场察看,对比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等。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5点,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或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336000
联系方式:窗口联系电话0795—3218931,市环境监察支队联系电话0795-399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