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许可证申报程序
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7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审批范围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三、申请单位预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与所经营的医疗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第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市区申请单位填写《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查与决定。宜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宜春市环境保护局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在宜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公告),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3、许可延续。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宜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换证申请,距上一次年审不超过6个月,提交最近一次年审材料;超过6个月的,按年审要求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五、审批时限及费用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不收费。
六、申请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1、《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已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3、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4、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复印件;包装工具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和设施设备分布图)及文字说明;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厂区、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危废处理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照片。
5、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